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本次公告确认了中国与柬埔寨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方面达成了一项重要合作。该安排的核心是建立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与柬埔寨海关AEO制度之间的相互认可机制。
时间线梳理显示,海关总署于2026年9月11日公告了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随后,相关安排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将自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该合作机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在互认资格层面,根据《互认安排》,双方确认了相互认可的流程: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反之,中国海关也认可经柬埔寨海关AEO制度认证的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这构建了一个双向、平等的信用体系。
从便利化措施的角度看,该互认安排旨在优化贸易流程。在进口货物通关时,中国海关和柬埔寨海关将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以及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等便利措施。
操作层面的细节涉及出口环节。当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要求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必须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告知柬埔寨进口商。这确保了信息流的顺畅对接。
对于从柬埔寨进口货物的操作流程有具体规定。当中国企业从柬埔寨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在进口报关单的“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柬埔寨AEO企业编码。此外,在进口报关单中,中国企业需要填写的格式为“国别代码(KH)+7位企业编码”,例如“KH2025008”。
本次互认安排的背景意义在于,它通过建立双方认可的信用体系,旨在降低贸易壁垒、提高通关效率。对于参与贸易的企业而言,了解这些具体的编码填写要求和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关于AEO资格互认的具体操作指引均来源于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信息应以该官方公告为准。此分析仅基于公开资料对已确认信息的梳理,不涉及任何推测或未公布的后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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